(2016)吉0681刑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张强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681刑初15号公诉机关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强,男,1986年08月06日出生于吉林省临江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吉林省临江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6日被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江市看守所。辩护人王晓春,吉林智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检刑诉[20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强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晶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强及其辩护人王晓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强于2015年12月5日18时许,采取撬盗手段从通风口进入临江市巴黎春天服装店盗窃貂皮大衣19件,价值人民币166200.00元。案发后赃物被依法扣押并返还失主。被告人张强于2015年11月27日凌晨六时许,从防火门潜入临江市鑫悦动漫城游戏厅,使用扁铲将室内金柜撬开,盗走现金21000.00元,各种香烟27盒,价值人民币859元,现金和香烟被其挥霍。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案件来源及破案经过、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强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强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对上述事实及证据无异议。被告人张强的辩护人王晓春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被告人积极退赃退赔、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3、被告人因生活所迫、为亲人治病急需用钱而盗窃。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强于2015年12月5日18时许,在临江市巴黎春天服装店采取撬盗手段从服装店通风口进入服装店内,盗窃貂皮大衣19件,装在其轿车上运离现场。经鉴定,被盗窃貂皮大衣价值人民币166200.00元。案发次日凌晨,被告人正要外出销赃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赃物被当场扣押并返还失主。案发后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停业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1060元,被告人的行为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张强于2015年11月27日凌晨六时许,在鑫悦动漫城附近,从鑫悦动漫城的二楼防火门潜入动漫城游戏厅,使用扁铲将室内金柜撬开,盗窃现金21000.00元,盗窃各种香烟27盒。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859元。案发后现金和香烟被被告人挥霍。综上,被告人张强共计盗窃2起,盗窃财物总价值人民币188059元。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案件来源及破案经过:证实2015年11月27日9时许,临江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接到临江市建国街鑫悦动漫城被盗窃的报案后进行侦查工作,于2015年12月2日通过技术手段侦查确定犯罪嫌疑人为张强,12月5日公安机关又接到巴黎春天服装店被盗的报案,刑警大队将两案并案侦查,并于2015年12月6日凌晨在张强住处楼下将欲开车外出销赃的张强抓获。张强对自己实施的这两起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现场勘查材料:证实案发现场情况。3、扣押清单、返还清单、赃物照片:证实被告人盗窃的皮草被扣押并返还失主,扣押被告人的随身物品被返还给被告人家属。另扣押被告人汽车一辆、汽车钥匙一把4、临江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皮草发货单:证实被盗窃貂皮大衣19件,共计价值人民币166200元,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859元。5、收据、谅解书:证实张强的母亲代替张强对被害人程某某进行了赔偿,赔偿内容包括对店里设施的破坏和停业损失等共计人民币21060元。被害人程某某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6、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实我是鑫悦动漫城的经营者。2015年11月27日早上8点左右,服务员发现动漫城被盗窃了,就通知我们。我们去了后发现保险柜里的20000多元现金和吧台里的烟被盗窃了。盗窃的人是从二楼的消防通道的门进来的。我家店是张强给装修的。7、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证实我是巴黎春天服装店的负责人。2015年12月5日晚上服装店里的皮草丢了19件,损失大约278000多元。我家店里楼上有个洞,是我朋友张强在装修时发现的。案发后张强赔偿我停业损失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1060元,我对张强行为予以谅解。8、证人钱某的证言:证实我是鑫悦动漫城的服务员。动漫城被盗的事是我先发现的,当时金柜被撬开了,里面的钱没有了,吧台里的烟也没有了。9、被告人张强的供述与辩解:证实我于2015年12月5日在巴黎春天服装店盗窃了皮草19件。我与巴黎春天的老板挺熟悉,我在给这个店装修的时候发现店二楼北侧墙上有一个40公分的洞口,还知道监控在什么位置。12月5日我就从这个洞口进到服装店里偷了19件皮草,用我的车拉走了。2015年11月27日我在鑫悦动漫城偷过东西。我以前给这个动漫城装修过,也经常去玩,对里面比较熟悉,11月27日这天凌晨,我进到动漫城里用事先准备好的扁铲撬开保险柜,偷了21000元钱,在吧台抽屉里偷了20多盒烟。10、被告人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表:证实被告人的自然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部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本案赃物貂皮大衣虽系公安机关在抓捕被告人时当场缴获,并非被告人积极退赃,但鉴于赃物被追缴并返还被害人,减少被害人的损失,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合理部分予以采纳。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系因生活所迫,为给亲人治病急需用钱而盗窃的意见,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6日起至2020年10月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张强退赔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2185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立伟审 判 员 朱崇艳代理审判员 赵彦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贺鹏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