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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02民初2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伍明达与梅木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明达,梅木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02民初257号原告伍明达,男,汉族,1935年5月12日出生,住九江市浔阳区,。被告梅木荣,男,汉族,1951年10月4日出生,住九江市庐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伍明达与被告梅木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被判刑,故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明达撤回对被告梅木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原告伍明达自愿负担。审判员  方晶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嘉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