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02民初2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伍明达与梅木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明达,梅木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02民初257号原告伍明达,男,汉族,1935年5月12日出生,住九江市浔阳区,。被告梅木荣,男,汉族,1951年10月4日出生,住九江市庐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伍明达与被告梅木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被判刑,故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明达撤回对被告梅木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原告伍明达自愿负担。审判员 方晶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嘉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