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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7民初1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岳鹏杰与张彬机动车交通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鹏杰,张彬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7民初1303号原告岳鹏杰。被告张彬。本院在审理原告岳鹏杰与被告张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鹏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岳鹏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晓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智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