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7民初1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岳鹏杰与张彬机动车交通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鹏杰,张彬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7民初1303号原告岳鹏杰。被告张彬。本院在审理原告岳鹏杰与被告张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鹏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岳鹏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晓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智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