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5民初2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马某某诉郭某某、郭某甲、郭某乙、郭某丙、郭某丁等人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郭某某,郭某甲,郭某乙,郭某丙,郭某丁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5民初297号原告:马某某,女,汉族,88岁,住河南省嵩县。委托代理人:牛胜利,河南凯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闫战宾,嵩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郭某某,男,汉族,64岁,住河南省嵩县。被告:郭某甲,男,汉族,53岁,住河南省嵩县。被告:郭某乙,男,汉族,51岁,住河南省嵩县。被告:郭某丙,男,汉族,41岁,住河南省嵩县。被告:郭某丁,女,汉族,47岁,住河南省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郭某某、郭某甲、郭某乙、郭某丙、郭某丁等人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免予收取。审判员 刘志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兰杏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