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24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高保明、高云旭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xx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1124刑初80号公诉机关山西省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xx,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18日被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2日被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4月6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被告人高xx,男,2014年1月14日、2014年2月14日两次曾经因驾驶晋Jxxx**号中型客车超载分别被临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5日、10日。因��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18日被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2日被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4月6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山西省临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6)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xx、高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xx、高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7日11时48分许,车主兼售票员高xx指使高xx驾驶舒驰牌晋Jxxx**号中型客车在临县青凉寺乡师家庄村路段由西向东行驶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核实晋Jxxx**号中型客车核载19人,查获时实际载客42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查获移交记录、到案经过、照片、前科劣迹查证表、行政处罚决定书、高xx、高xx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临县交警队干警王xx、高xx、董xx、刘xx、秦xx、郭xx所作的情况说明、证人李xx的证言、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行驶证查询结果、线路经营许可证明及运输证复印件、入所健康检查表、临县公安局执法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xx、高xx从事旅客运输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山西省临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其量刑建议与法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高xx、高x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审理中自愿认罪,主动缴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高xx、高xx认罪态度好,并结合被告人高xx、高xx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一贯表现和社会危害程度,本院酌情对二人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高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艳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乔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