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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民初29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王晋荣与朱中标、浙江安吉远大置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晋荣,朱中标,浙江安吉远大置业有限公司,徐文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2民初2954号原告:王晋荣。委托代理人:田方亮,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娴璐,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朱中标。被告:浙江安吉远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递铺镇塘浦大道117号(兴龙之城)1幢7楼(701-702)。法定代表人:朱中标,执行董事。被告:徐文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晋荣诉被告朱中标、浙江安吉远大置业有限公司、徐文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晋荣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晋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晋荣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减半受理费1683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8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晋荣自愿负担。审 判 员  祝 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蔡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