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38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李X与杨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杨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3824号原告李X。被告杨XX。原告李X诉被告杨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被告外出,原告未能提供出被告现在的具体地址,本院也无法查找被告,被告不能到庭质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X的起诉。诉讼费3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景富人民陪审员 孙天光人民陪审员 蔺慧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崔志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