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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38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李X与杨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杨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3824号原告李X。被告杨XX。原告李X诉被告杨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被告外出,原告未能提供出被告现在的具体地址,本院也无法查找被告,被告不能到庭质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X的起诉。诉讼费3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景富人民陪审员  孙天光人民陪审员  蔺慧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崔志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