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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3执4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章兴平申请执行钱可成、王洪伟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兴平,钱可成,王洪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23执405号申请执行人章兴平,男,汉族,生于1970年11月26日。被执行人钱可成,男,汉族,生于1963年12月28日。被执行人王洪伟,男,汉族,生于1975年12月19日。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广法民终字第59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章兴平申请执行钱可成、王洪伟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提取或扣划被执行人钱可成、王洪伟所有的财产或收入。二、采取前款措施,以13万元为限。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光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林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