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2执9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章安支行、洪敏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章安支行,洪敏光,翟才法,陈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996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章安支行,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章安街道回浦村环河西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8294824-1。法定代表人徐光勇。被执行人洪敏光,女,1976年8月8日出生,住椒江区。被执行人翟才法,男,1978年8月2日出生,住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陈菲,女,1982年6月8日出生,住椒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台椒椒北商初字第004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洪敏光、翟才法、陈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洪敏光支付贷款本金人民币4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003元、执行费6607元,被执行人翟才法、陈菲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坐落于椒江区金世纪花园3号楼103室房屋及车房系被执行人翟才法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翟才法所有的坐落于椒江区金世纪花园3号楼103室房屋及车房。二、查封期限为叁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王 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