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7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略阳县财政局与杜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略阳县财政局,杜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7执86号申请执行人略阳县财政局,住所地略阳县电厂路。法定代表人辛永孝,系略阳县财政局局长。被执行人杜军,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略阳县财政局与被执行人杜军合同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受理。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1日作出的(2015)略民初字第0061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告第三人杜军、刘俊章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原告略阳县财政局位于略阳县象山路两层楼房交还给原告。第三人杜军、刘俊章给付原告房屋每月租金1250元,其中杜军给付每月租金834元,刘俊章给付每月租金416元,从2014年1月起给付至房屋交付给原告止。申请执行人略阳县财政局申请执行标的21684元。经执行,被执行人杜军将略阳县象山路两层楼房房屋已交还给申请执行人略阳县财政局。被执行人杜军对房租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此,申请执行人略阳县财政局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2016)陕0727执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建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居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