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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兰建美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兰建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执17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大麦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苏显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建芳,山东××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兰建美。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兰建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滨中民三知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荷滨审判员  韩继强审判员  曲新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