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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初字第56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大连华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大连大大申彤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华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大大申彤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5646号原告大连华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法定代表人魏亚夫,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志学,行政人事部经理,住大连市西岗区。被告大连大大申彤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法定代表人于海。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华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大大申彤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华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1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655.5元,退回原告3655.5元。审 判 长  金建军代理审判员  南庆鑫人民陪审员  张 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蒋子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