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02刑初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赖某、郭某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郭某,赖平洪,郭晓庆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02刑初44号公诉机关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某,男,1979年2月26日出生于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家住万安县。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1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被告人郭某,男,1983年8月15日出生于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家住万安县。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1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以赣章检刑诉[2016]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平洪、郭晓庆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魏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平洪、郭晓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2日18时许,赣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章贡分局东外大队工作人员李某1等人在赣州市章贡区黄屋坪路例行巡查时,发现赖某在回子地巷子口占道经营,用三轮车卖香蕉,李某1等人在现场对赖某占道经营的行为进行了口头纠正,赖某答应将立即离开。当晚21时许,赣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章贡分局东外大队执法人员即被害人许某及李某1、朱某、叶某、肖某等人再次巡查到该路段时,见赖某仍在原地占道经营,被害人许某等人再次对其进行口头纠正,赖某拒绝配合,被害人许某便示意叶某对赖某的电子秤进行暂扣,赖某则抱住叶某并将已暂扣的电子秤抢回。此时,被告人郭晓庆看到赖某与城管执法人员发生冲突,便上前对被害人许某等人进行推搡、辱骂,并用拳头击打被害人许某,被害人许某跑至“南昌烧烤”店门口,被告人郭晓庆则继续追打被害人许某,并用拳头击打被害人许某的头部。同时,在“红苹果”理发店的被告人赖平洪(系赖某的胞弟)见状,从厨房内拿了一把菜刀冲向城管执法人员,并扬起菜刀对城管执法人员进行威胁恐吓。之后,在城管执法人员和赖某等人的劝阻下,被告人赖平洪、郭晓庆停止了对城管执法人员的侵害行为。经鉴定,被害人许某的伤情为轻微伤。2015年11月23日,被告人赖平洪、郭晓庆主动到赣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赖平洪、郭晓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许某的报案笔录及陈述、证人赖某、李某1、朱某、叶某、肖某、谢某、李某2、罗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搜查笔录、人体损伤程度司法鉴定意见书、手机视频、天网监控视频、执法工作证、工作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证明、被告人赖平洪、郭晓庆的户籍证明及其在侦查期间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赖平洪、郭晓庆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赖平洪、郭晓庆犯妨害公务罪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赖平洪、郭晓庆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赖平洪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3日起至2016年10月22日止。)二、被告人郭晓庆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3日起至2016年11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郭 澎人民陪审员 赖 慧人民陪审员 张宸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锦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