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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民三初字第1383、13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深圳市海视达智显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海达吉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海视达智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嘉利达专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海达吉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民三初字第1383、1384号原告深圳市海视达智显科技有限公司(1383号)。法定代表人丁锐。原告深圳市嘉利达专显科技有限公司(1384号)。法定代表人欧阳明。两案共同委托代理人曾晶,湖南湘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敬舒,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凤军,男,汉族,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鑫,男,汉族,公司员工。被告深圳海达吉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菊生,总经理。原告深圳市海视达智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嘉利达专显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海达吉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两案,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两案按原告深圳市海视达智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嘉利达专显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1383号案件受理费1605元,减半收取为802.5元;1384号案件受理费1558.4元,减半收取为779.2元,均由原告负担,其余受理费802.5元、779.2元,本院予以清退。审 判 长  赖 晖人民陪审员  林映飞人民陪审员  程绍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斯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