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8唐民初第8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被告欧阳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欧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8唐民初第869号原告杨某某,女。被告欧阳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欧阳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某某减半负担。审判员 郑 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常建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