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5民终5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何艺军与红河鼎云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红河鼎云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何艺军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5民终5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红河鼎云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蒙自市护国路金色碧海小区**幢**号商铺。法定代表人苏黎明,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苏杭,系红河鼎云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艺军,男,1973年8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蒙自市。上诉人红河鼎云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艺军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2015)蒙民初字第20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红河鼎云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红河鼎云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红河鼎云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红河鼎云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绕全审 判 员 甘 峰代理审判员 刘文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许航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