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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3执5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威海市高岛制盐有限公司与姜连范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市高岛制盐有限公司,姜连范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3执588号申请执行人威海市高岛制盐有限公司,住所地文登市侯家镇高岛。法定代表人侯贵珠,董事长。被执行人姜连范。申请执行人威海市高岛制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姜连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文登市人民法院(2013)文商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将养参池交还申请执行人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文登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文商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光审判员  侯德华审判员  张培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安海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