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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9执5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李振远因犯制造毒品罪被追缴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振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9执527号被执行人李振远,男,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宁城县。被执行人李振远因犯制造毒品罪被追缴罚金一案,本院(2015)宁刑初字第0032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李振远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缴纳罚金2000元上缴国库,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相关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评议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宁刑初字第00328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书及相关材料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景东审判员  刘奇芳审判员  王玉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肖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