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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02执15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邹玲娜、袁州区新田镇龙源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玲娜,袁州区新田镇龙源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02执1594号申请执行人:邹玲娜,女,1949年2月28出生,汉族,宜春市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袁州区新田镇龙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袁州区新田镇龙源村。负责人:任世华,该村村长。负责人:漆发兵,该村村书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玲娜与被执行人袁州区新田镇龙源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袁州区新田镇龙源村民委员会虽有财产但不宜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有需要执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小涛审 判 员 吴志辉审 判 员 袁易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王 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