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民辖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8
案件名称
林历与山东群升伟业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辖2号原告林历,女,198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被告山东群升伟业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法定代表人周韶军,总经理。2015年8月21日,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受理原告林历与被告山东群升伟业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群升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该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林历所主张的权利系受让于济阳正华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阳正华公司),而山东群升公司与济阳正华公司所签订的《协议书》中约定“若协商不成,向提出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综上,因原告林历的住所地位于济南市历下区,无论依据协议书约定,还是依据买卖合同履行地,本案均应由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管辖。同年9月6日,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济阳商初字第77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案件移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处理。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9日受理本案后,于同年11月4日向山东群升公司邮寄送达有关应诉材料。2015年11月9日,山东群升公司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从未与林历签订过买卖合同,林历按照买卖合同起诉没有事实依据,本案应当适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异议人住所地的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审理。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林历的诉讼权利系由债权转让而来,原协议双方约定协商不成由起诉方所在地法院管辖,起诉方即原告所在地法院为济阳县人民法院,而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移送管辖的民事裁定书,未向被告山东群升公司送达,鉴于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已经就案件管辖作出裁定,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遂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查明,涉案当事人主要提供以下证据:(1)2013年12月24日,济阳县农村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甲方)与山东群升公司(乙方)签订《采购合同》一份,约定甲方所需PVC-U管道购置、管件(项目名称山东省济阳县高效节水灌溉试点县建设(2013年度]项目材料设备采购项目三标段)经招标采购,确定乙方为中标人,合同总金额4260646.21元……。(2)此后,山东群升公司(甲方)与济阳正华公司(乙方)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甲方与济阳县农村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丙方)签订料设备采购项目实际为乙方操作工程,甲方仅以公司名义代乙方签订合同。甲方供应丙方工程管道产品时,双方实际结算价格详见附表;供货日期前一周,乙方向甲方指定账户汇入50万元作为预付款,甲方安排生产,发货时直接冲抵货款……。该协议第七条约定“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向提出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2015年6月10日,济阳正华公司(甲方、转让人)与林历(乙方、受让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一份,约定甲方将山东群升公司签订上述项目协议中享有的全部权利转让给乙方,由乙方享有全部债权(包括保证金、货款、所有差额部分、逾期违约金等)所有相关权益……。(4)同日,济阳正华公司给山东群升公司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载明:鉴于你公司截至目前未向我公司支付山东省济阳县高效节水灌溉试点县建设(2013年度]项目材料设备采购项目的债权,我公司已将上述债权本金及所有相关权益转让给林历享有,你公司直接向林历予以清偿。2015年8月,林历作为原告诉至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山东群升公司支付上述山东省济阳县高效节水灌溉试点县建设(2013年度]项目材料设备采购项目的保证金、货款、所有差额部分、逾期违约金等。本院认为,原告林历作为债权受让人向债务人山东群升公司主张上述济阳县设备采购项目的保证金、货款、逾期违约金等,故本案系债权转让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买卖合同的债权人济阳正华公司与债务人山东群升公司所签订的《协议书》中约定“若协商不成,向提出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理解为纠纷向诉讼请求提出方即起诉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就案件管辖权所作出裁定的时间及送达等方面存在瑕疵,但原告林历作为涉案买卖合同的债权受让人,该买卖合同中的管辖条款对其具有约束力。按照上述约定,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作为起诉人林历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指定原告林历与被告山东群升伟业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由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芳艳审判员 郑国栋审判员 刘 卫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石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