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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埇民一初字第017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赵红梅与张正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红梅,张正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埇民一初字第01739号原告:赵红梅,女,1977年5月18日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委托代理人:赵振龙,安徽江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皖荣,安徽江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正虎,男,1969年1月1日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委托代理人:高飞,埇桥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赵红梅被告张正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红梅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振龙与被告张正虎的委托代理人高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红梅诉称:被告张正虎因资金周转需要分别于2014年10月2日、2014年12月2日向原告借款70000元、和60000元,合计人民币130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据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12个月并约定月利率2%,且为按月结算,按每一个月付息一次。如到期未能按时付息和归还本金,则借款人自愿按本金的20%交付违约金。原告自2015年1月12日起欲找寻被告询问借款结息事宜,始终未找到被告,并且被告的其他债务人也纷纷找被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得知被告名下的财产也被被告转给他人,使原告的合法财产处于不安状态。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3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2月1日至还清之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另支付原告违约金26000元。被告张正虎辩称:因被告张正虎经营投资公司欠款过多,应以被告所出具的借条和原告转款凭证作为计算依据。经审理查明:被告张正虎因资金周转之需,分别于2014年10月2日向原告借款70000元,2014年12月2日向原告借款70000元,合计人民币130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据二份,二份借据除借款金额及借款期限不同外,其余内容均相同,包括约定借款期限为12个月并约定月利率2%,按每一个月付息一次。如到期未能按时付息和归还本金,则借款人自愿按本金的20%交付违约金。…。2015年1月,原告因结息事宜无法找到被告,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3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2月1日至还清之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另支付原告违约金26000元。另查明,被告张正虎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4月13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5月15日经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该案正在审理中。上述本院查明的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据二份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本案被告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定履行支付利息的义务,并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起诉,被告的行为符合上述“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的规定,原告在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前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3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2月1日至还清之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另支付原告违约金26000元。根据上述相关规定对原告要求返还借款本金13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2月1日至还清之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支付违约金26000元的诉讼请求,因不符合上述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正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返还原告赵红梅款本金计人民币1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2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赵红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20元,保全费1470元,由被告张正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单翠侠人民陪审员  张 震人民陪审员  王鹏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建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