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吴法执恢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吴川市樟铺镇南巢村民委员会上垌村民小组与宁康勇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川市樟铺镇南巢村民委员会上垌村民小组,宁康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湛吴法执恢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吴川市樟铺镇南巢村民委员会上垌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宁其辉,该村民小组组长。被执行人宁康勇,男,汉族,吴川市人,住吴川市。原告吴川市樟铺镇南巢村民委员会上垌村民小组与被告宁康勇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湛吴法民初字第585号民事判决:被告宁康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对原告吴川市樟铺镇上垌村民小组所有的胭脂山岭的侵权。被告宁康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拆除在原告吴川樟铺镇上垌村民小组所有的胭脂山岭东面上建设的猪舍面积为367.62㎡,晒场面积1825.74㎡,水池面积55.57㎡,把土地交给原告方。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即履行义务。现因本案暂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湛吴法执恢字第2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待今后执行条件成熟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力。审判长 陈春佩审判员 占国锐审判员 杨雄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欧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