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3民初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3民初173号原告:张某。被告:周某。本院于2016年4月5日受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以欲与被告周某庭外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属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曾 珍人民陪审员 袁友根人民陪审员 周 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