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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5民初23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重庆盛世桃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林民生、马庆玉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盛世桃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琴,林民生,马庆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2337号原告重庆盛世桃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桃花新城文苑大道1号,组织机构代码:77848628-3。法定代表人欧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夏稚欣,女,198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林琴,女,其他身份信息不详。被告林民生,男,1987年5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被告马庆玉,女,1966年7月2日出生,其他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盛世桃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林琴、被告马庆玉、被告林民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盛世桃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盛世桃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盛世桃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4元,减半收取462元,由原告重庆盛世桃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谢建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孔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