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民特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山市徐达电器有限公司与王贵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山市徐达电器有限公司,王贵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民特56号申请人:中山市徐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建安路1号之一(三楼之一),组织机构代码08257210-8。法定代表人:冯丽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茜茜、朱志强,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贵,男,197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县。申请人中山市徐达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达公司)不服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中劳人仲案字(2015)5310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上述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王贵因与徐达公司就劳动合同履行产生纠纷,向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5年12月25日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中劳人仲案字(2015)5310号仲裁裁决,终局裁决徐达公司应向王贵支付1.2015年9月份工资3928元,2.2014年12月份、2015年1月份及2015年3月份代为垫付的社会保险费用857.92元;3.2014年11月5日至2015年3月14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加倍工资共17273.11元,以上合计22059.03元。徐达公司不服上述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主要理由有:王贵20**年3月14日入职徐达公司,任线长,双方于2014年12月2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14年12月2日至2016年12月2日,月工资2500元。2015年10月5日,王贵以“年龄大,身体受不了”为由提出辞职,并填写了离职申请表。同年10月6日,徐达公司同意王贵于2015年11月5日离厂。徐达公司认为,王贵申请仲裁时,隐藏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谎称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并称徐达公司以其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其辞退,导致仲裁裁决错误,请求撤销仲裁裁决。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徐达公司提供了劳动合同、员工离职申请表等证据材料,基本证明王贵在申请仲裁时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中劳人仲案字(2015)5310仲裁裁决。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中山市徐达电器有限公司承担。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王 瑄审 判 员 梁艳凤代理审判员 卢俊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梁华乔王晓云第3页共3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