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刑更10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张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刑更1046号罪犯张望,男,199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北安市,初中文化,现于北安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于2013年6月14日作出了(2013)北刑初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13年6月27日入监服刑。执行机关北安监狱于2016年4月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望入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和劳动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考试合格,确有悔罪表现。本院认为,该犯在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其在服刑改造中的表现情况,及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原因、主观恶性大小和判处的刑罚等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2年12月14日起至2016年12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霍永昌审判员 王 惠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辛连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