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0266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于丽华与被执行人葛虹、刘桂芹、乔凤莲、于志臣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丽华,葛虹,刘桂芹,乔凤莲,于志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266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于丽华,女,蒙古族,居民,住赤峰市宁城县。被执行人葛虹,女,蒙古族,居民,住赤峰市宁城县。被执行人刘桂芹,女,汉族,教师,住赤峰市宁城县。被执行人乔凤莲,女,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宁城县。被执行人于志臣,男,汉族,居民,住赤峰市宁城县。申请执行人于丽华与被执行人葛虹、刘桂芹、乔凤莲、于志臣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宁民初字0144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案件标的款36939.00元,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并同意终结宁城县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014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宁民初字014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景东审判员 刘奇芳审判员 王玉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肖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