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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524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李珍玉、高清云、高文清与马保平、马根生、付晓阳、马大成、附随进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珍玉,高清云,高文清,马保平,马根生,付晓阳,马大成,附随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524执43号申请执行人李珍玉,女,1978年7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武山县。申请执行人高清云,男,199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武山县。申请执行人高文清,男,200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武山县。被执行人马保平,男,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山县。被执行人马根生,男,194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山县。被执行人付晓阳,男,196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马大成,男,194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附随进,女,1955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武民初字第6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马保平、马根生、付晓阳、马大成、附随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保平、马根生、付晓阳、马大成、附随进在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马保平、马根生、付晓阳、马大成、附随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附随进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武山支行账号的存款1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维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臧 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