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1民初20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邵某与田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田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2099号原告邵某。委托代理人王程程。被告田某甲。原告邵某诉被告田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邵某诉称,原、被告经朋友介绍于2010年10月相识,并于2011年3月7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男孩田某乙。婚后受访经常因琐事吵架,被告经常瞒着原告赌博,欠下巨额赌债。原告多次劝说,被告不听劝阻,原告对此彻底死心,并于2014年年底与被告分居。原、被告双方感情以达到破裂程度,无法继续维持双方的婚姻关系,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判令婚生孩子由某,原告嫁妆归原告所有。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本案原告曾于2015年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并于10月12日撤诉。原告在2016年2月23日再次起诉离婚,没有超过六个月的期限,原告亦未提供其再次起诉具有新理由、新情况的相关证据,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邵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晓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 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