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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浦民四(民)初字第17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金艾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仲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金艾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仲英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黄浦民四(民)初字第1765号原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法定代表人陈迪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耀辉,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海,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金艾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闫忠于,董事长。被告李仲英,男,195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孙金来,上海海德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金艾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仲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2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14元,由原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 煜审 判 员  赵海生人民陪审员  毛伟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施 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