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6民初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方华友与胡吉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华友,胡吉安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26民初251号原告方华友,男,汉族,1980年5月5日出生,住平江县委托代理人王政,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告胡吉安,男,汉族,1977年7月6日出生,住平江县.原告方华友与被告胡吉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灵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因在岳阳市火车东站旁建筑金凤公寓租赁原告的塔吊一台,直至2014年11月19日共租金204800元。被告于2014年4月25日支付10000元,同时向原告出具两张张欠条(2013年九月一号-2014年五月一日、2014年5月2日-2014年11月19日),第一张欠条约定端午付八万元。之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付剩余的租费。2016年2月18日,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被告支付塔吊租金人民币194800元,并按银行贷款利率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的事实;2、欠条原件2份,证明被告尚欠原告租金194800元的事实;被告辩称:被告出具欠条是事实,但是是在被告喝酒的状态下所写。原被告约定的租赁费为10000元/月,租期为11个月,并且被告已付20000元,只剩90000元未付。被告未向法院提交证据。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1真实合法,能作为认定本案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依据采信。对原告提供的证据2,被告表示是在喝酒的状态下出具的。本院认为,两张欠条均载明欠款方的姓名,产生欠款的原因、租赁期间,4月25日出具的欠条注明塔吊施工对象金凤公寓、结算的方式(8个月×14000元/月),两份欠条内容详细、具体,逻辑严谨,并且两张欠条出具的时间分隔半年,可以推定该两份欠条是在被告思维清晰的境况下出具的。因此,被告认为欠条是在喝酒状态出具,依据不足,对两份欠条,本院予以采信。结合开庭审理情况,查明本案事实如下:2013年9月1日-2014年11月19日,原告一直向被告提供塔吊使用。2014年4月25日,双方经过结算,被告共欠原告租赁费112000元。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10000元并出具一张欠条(租期:2013年九月一号-2014年五月一日),欠条上约定“剩余部分端午付捌万元”。之后,双方对后半段的租费再次进行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一张欠条,共欠租费92800元(2014年5月2日-2014年11月19日)。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付余款。2016年2月18日,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塔吊租金194800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开庭审理时,原告放弃要求被告利息的请求。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租赁塔吊并付租金的合意,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遵守协议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已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告向被告提供塔吊使用14月19天(2013年9月1日-2014年11月19日),租金14000元/月,共计租赁费204800元。被告在谈话笔录中主张,双方约定的租金是10000元/月,租期为11个月,并已付20000元,并且被告是在喝酒状态下出具的欠条。现因被告没有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此不予支持。被告至今仅向原告给付租赁费10000元,尚欠194800元,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继续支付租金及按约支付利息的责任。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塔吊租金1948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在庭审中表示,同意放弃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己的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胡吉安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方华友租赁费人民币1948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196元,减半2098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灵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芙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