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民终1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福建省晋江联丰企业有限公司与高荣财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省晋江联丰企业有限公司,高荣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民终13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晋江联丰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陈埭镇洋埭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61152194-8。法定代表人林鸿羽,该公司负责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荣财,住福建省晋江市。上诉人福建省晋江联丰企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荣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晋江市人民法院(2015)晋民初字第69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福建省晋江联丰企业有限公司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根据上诉人在上诉状载明的地址,以法院特快专递方式向上诉人邮寄受理上诉案件通知书,要求上诉人在收到该通知的7日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6414元,但该份邮件于2016年3月4日被邮局以“此厂已倒闭,查无此人”为由退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因受送达人自已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故应认定,本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已经于2016年3月4日送达上诉人。上诉人福建省晋江联丰企业有限公司在上诉后未能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福建省晋江联丰企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建闽审 判 员 郑泽阳代理审判员 吴钟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倪洁瑜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因受送达人自已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司法救助申请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六、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第四款规定: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