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02民初20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伊犁天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诉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鑫河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犁天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鑫河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2072号原告:伊犁天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法定代表人:邱志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国华。被告: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鑫河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察布查尔琼博乐新汶集团伊犁一矿。法定代表人:闫志杰。本院在审理原告伊犁天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鑫河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伊犁天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相关缓交及免交诉讼费手续。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伊犁天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卢建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楠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