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许县执字第010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根木,张秀棉,苏遂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许县执字第01048号申请执行人苏根木,男,申请执行人张秀棉,女,被执行人苏遂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2015许县尚民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经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2015)许县执字第0104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长金审判员 陆伟民审判员 张新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新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