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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许县执字第010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根木,张秀棉,苏遂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许县执字第01048号申请执行人苏根木,男,申请执行人张秀棉,女,被执行人苏遂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2015许县尚民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经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2015)许县执字第0104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长金审判员  陆伟民审判员  张新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新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