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6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陈海艳申请执行王瑞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海艳,王瑞平,陈杨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6执92号申请执行人陈海艳,女,197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城关镇朝阳街东段蒲京荣城*幢*单元***室。被执行人王瑞平,男,1975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椿林白家塬*组。被执行人陈杨平,女,197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药王洞**号。陈海艳申请执行王瑞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2015)蒲民初字第028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确定执行标的为案款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执行费650元。在执行中,本院依法追加陈杨萍为共同被执行人,并查封陈杨平名下陕AE69**号小轿车一辆。后被执行人王瑞平已将案款履行完毕,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等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蒲民初字第0283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军洲审 判 员 屈晓军代审判员 何汉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唐树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