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刑初13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赵琼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刑初1348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洪湖市。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5年11月27被羁押,于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11月29日被监视居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16〕1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介绍卖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赖正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7日,被告人赵某介绍朱清叶、余松艳在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金悦酒店405房、426房从事卖淫违法活动。当日21时许,民警在该酒店分别查获两对卖淫嫖娼的朱清叶与吴炳生、余松艳与李汪汪。同日在该酒店将赵某抓获归案,涉案手机及嫖资被缴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之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无视国家法律,介绍他人从事卖淫嫖娼违法活动,其行为构成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赵某自愿认罪,本院予以从轻处罚。其犯罪情节较轻,又有一不满六岁的孩子需要抚养,本着人道关怀,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庆 涵人民陪审员 林 长 福人民陪审员 曾 庆 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曾 雄书 记 员 龙浩(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