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民终17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唐典军诉高宗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民终17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典军,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梁平县XX镇XX村XX组XX号,现住上海市闵行区XX镇XX队XX号。委托代理人周云涛,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宗斌,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XX中心XX村XX组XX号。委托代理人郭强,上海济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文君,上海济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唐典军因与被上诉人高宗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34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唐典军及其委托代理人周云涛,被上诉人高宗斌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上海市浦东新区巨野路浦东大道路口的巨野路综合住宅楼项目的总包方为案外人上海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唐典军以案外人上海B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的名义,承包了上述项目的脚手架搭建工程后,再转包给高宗斌。2014年2月22日,唐典军作为总包方、高宗斌作为分包方共同签订了《脚手架工程承包合同书》一份。约定:高宗斌为唐典军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巨野路浦东大道路口的巨野路综合住宅楼进行脚手架搭设施工,施工范围包括外脚手架及内脚手架,承包方式为清包工,暂估金额为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60万元;工程根据唐典军要求自2014年2月24日开工至2014年4月5日竣工;取费标准按墙面积计算,结构一次性价格为30元,结构阶段墙面积为20,000平方米,工程合计60万元,合同以外重复工程每平方米计算30元,合同以外点工每天每工300元等。2015年1月24日,案外人A公司向唐典军出具《申城公寓脚手架费用》一份,内容为:1、脚手架立面总面积工程量为13,109.84;2、防护棚总面积工程量为1,380.23;3、天井内首次搭拆工程量为202;4、售楼处内外脚手架面积工程量为1,000;5、售楼处满堂脚手架体积工程量为378;6、售楼处围挡面积工程量为43.20;7、砂浆房屋棚首次搭拆面积工程量为72;8、主楼脚手架首次搭拆面积工程量为729;9、售楼处大堂满堂脚手架体积工程量为240;10、大堂两侧雨棚面积工程量为288;11、电梯机房外双排脚手架面积工程量为124.20;12、机房内脚手架面积工程量为545;13、1-30层连墙件跟换人工工程量为72;14、30层采光井两次面积工程量为64.80;15、23层做隔离人工工程量为4;16、1-4层垃圾通道工程量为446.40等。2015年2月12日,高宗斌、唐典军及案外人尹某某为证明人共同签署了《证明》一份,内容为:所有零星工种全部已算成点工(包括垃圾通道、售楼处外架、满堂脚手架、活动房围护),只剩主楼脚手架(外架)、内天井脚手架、防护棚没有计算在点工之内,其余点工已结清。2015年6月20日,唐典军委托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方玲律师向高宗斌发送《律师函》一份,告知高宗斌:鉴于高宗斌、唐典军签订的《脚手架工程施工合同书》的约定,以及2014年4月8日,高宗斌因人员不够退出施工,实际施工范围为主楼第1层至第11层脚手架,为保证工程按时完工,唐典军在高宗斌退出时即安排人员(350元/天/人)进场继续施工至该工程竣工止,在高宗斌施工期间及退出后,应高宗斌要求,唐典军及时向高宗斌支付了全部费用,计91,150元,并与(于)2015年2月12日完成结算,现该工程已竣工验收,因高宗斌人员不够,中途退出,致使唐典军不得不以350元/天/人的价格招用点工,给唐典军造成经济损失(人工费)达5万余元等情况,唐典军特通知高宗斌,要求高宗斌向唐典军支付违约赔偿金等费用。2015年9月21日,案外人B公司、A公司共同出具《情况说明》一份,内容为:申诚公寓脚手架搭设及拆除工程分包单位由唐典军作为案外人B公司代表,脚手架班组由高宗斌搭拆施工,由于案外人A公司工期紧,进度快,搭设到十一层,高宗斌班组因人员配备不足,搭设困难,而自动退场,由于案外人A公司给唐典军施加压力大,达不到工期每天罚款一万元,无奈之下唐典军不得不重新安排人员进行施工,并与施工班组谈好每工日350元一天的价格,并负责搭设十二至二十九层,并写好承诺书。原审法院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均确认唐典军已经向高宗斌支付6.70万元。原审法院认为,高宗斌、唐典军签订的《脚手架工程承包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确认。现双方当事人均确认1-11层的脚手架系由高宗斌搭建,原审法院予以认可。关于第12-29层脚手架的搭建,高宗斌认可其搭建时有唐典军雇佣的其他人员在场搭建,虽然唐典军认为高宗斌搭建到第11层时即离场,但唐典军的证人袁某某表示其在搭建脚手架的时候高宗斌方也有人员在场搭建,鉴于双方当事人均无法证明高宗斌搭建的第12-29层脚手架的工作量,故原审法院酌定第12-29层脚手架的工作量有一半是高宗斌完成的。关于脚手架面积,高宗斌主张按照合同约定的2万平方米计算,对此,原审法院认为,高宗斌、唐典军签订的合同中已经写明暂估金额为60万元,即2万平方米应为脚手架的暂估面积,而根据2015年2月12日高宗斌、唐典军及案外人尹某某为证明人共同签署的《证明》中“只剩主楼脚手架(外架)、内天井脚手架、防护棚没有计算在点工之内”的陈述以及2015年1月24日案外人A公司盖章确认的《申城公寓脚手架费用》中载明的:“1、脚手架立面总面积工程量为13,109.84;2、防护棚总面积工程量为1,380.23;3、天井内首次搭拆工程量为202……”的内容,对高宗斌施工的面积,原审法院确定如下:(13,109.84/29)X(11+(29-11)/2)+1,380.23+202=10,623.50平方米,即唐典军需向高宗斌支付的费用为318,705元,扣除唐典军已经支付的6.70万元后,唐典军还需向高宗斌支付251,705元。唐典军主张合同中约定的费用还应当包含拆除脚手架的费用,但没有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故对唐典军的该辩称原审法院不予采信。原审法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唐典军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高宗斌工程款251,705元。一审案件受理费9,130元,减半收取计4,565元,由高宗斌负担2,027元,由唐典军负担2,538元。唐典军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系争工程第12至29层脚手架有一半工程量是高宗斌完成缺乏事实依据;原审法院判决存在举证责任分配等适用法律不当的问题。故请求本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高宗斌原审诉请。高宗斌辩称,唐典军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本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供新证据。本院经查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在原审期间,唐典军曾称涉案工程脚手架于2014年10月搭设完成。本院审理期间,唐典军曾称涉案工程在11层后,高宗斌雇佣的人员仅为2至3个人在场施工,费用均已结清。本院认为,当事人主张权利应当提供有效证据加以证明,未提供证据或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成立的,则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本案主要争议为涉案工程第12层至29层脚手架是否由唐典军雇佣的人员独家完成还是与高宗斌雇佣的人员共同完成。双方当事人对高宗斌施工至涉案工程第11层均无争议。本院对此认为,首先,涉案工程12层以后至29层,唐典军的证人出庭表示其施工时也有高宗斌的人员在场施工,由此证明涉案工程12层至29层并非唐典军所雇佣的人员独家完成,而是由高宗斌所雇佣的人员参与完成;其次,依据2015年2月12日高宗斌、唐典军及案外人尹某某为证明人共同签署的《申城公寓》证据中所记载“只剩主楼脚手架(外架)、内天井脚手架、防护棚没有计算在点工之内”的内容,证明截止2015年2月12日,在涉案工程脚手架搭设完工后,双方当事人对主楼脚手架(外架)、内天井脚手架、防护棚脚手架的费用尚未结算完成,该节事实与唐典军涉案工程在11层后,高宗斌雇佣的人员仅为2至3个人在场施工,费用均已结清的述称不相吻合。故原审法院据此酌定涉案工程12层至29层脚手架工作量的一半由高宗斌完成,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至于唐典军诉称脚手架拆除工程费用,应在支付给高宗斌工程费中扣除的问题,本院认为,因该项主张由唐典军提出,唐典军对此应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提供证据则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综上,唐典军上诉诉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并依法予以驳回。原审判决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75元,由上诉人唐典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郑军欢审判员 韩朝炜审判员 朱国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俞 悦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