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24民初7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唐宪春诉齐丰、杨忠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宪春,齐丰,杨忠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4民初755号原告唐宪春,男,汉族,农民,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告齐丰,女,汉族,农民,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告杨忠志,男,汉族,农民,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在本院审理原告唐宪春与被告齐丰、杨忠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宪春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的有关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宪春撤回起诉。诉讼费用961元减半收取48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大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于泽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