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12执6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4
案件名称
周树春与冀东水泥黑龙江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树春,吉林国敦集团江北扶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冀东水泥黑龙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12执604号申请执行人周树春,住址哈尔滨市阿城区。被执行人吉林国敦集团江北扶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法定代表人孙乾翔,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冀东水泥黑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阿城区玉泉镇。法定代表人李晓明,职务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仲裁委员会(2015)第359号仲裁裁决,受理了周树春申请执行吉林国敦集团江北扶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冀东水泥黑龙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全部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阿城区仲裁委员会(2015)第359号仲裁裁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吉仲审判员 何玉欣审判员 孙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