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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82民初7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王磊与柳琳、翟峰岩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磊,柳琳,翟艺博,翟峰岩,赵玉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82民初780号原告王磊,男,1986年12月6日生,满族,个体工商户,住辽宁省北镇市沟帮子镇石铁路********号,公民身份号码2111221986********。被告柳琳,女,1989年6月29日生,汉族,护士,住辽宁省北镇市沟帮子镇铁中街,公民身份号码2107261989********。被告翟艺博,男,2013年5月5日生,满族,幼儿,住辽宁省北镇市沟帮子镇铁中街*********号,公民身份号码2107822013********。法定监护人柳琳,女,1989年6月29日生,汉族,护士,住辽宁省北镇市沟帮子镇铁中街,公民身份号码2107261989********。(系翟艺博母亲)被告翟峰岩,男,1963年7月17日生,汉族,工人,住辽宁省北镇市沟帮子镇站前街*********号,公民身份号码2107821963********。被告赵玉凤,女,1962年7月3日生,满族,退休工人,住辽宁省北镇市沟帮子镇站前街*********号,公民身份号码2107821962********。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王磊负担。审判员  常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