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82民初3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郭丽丽与郭刚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丽丽,郭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3105号原告郭丽丽,居民。被告郭刚,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丽丽与被告郭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郭刚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郭刚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姬建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 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