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4民初88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付泽丽与王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4民初8814号原告付泽丽,女,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周道平,信利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王玉龙,男,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高邮市。原告付泽丽与被告王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泽丽的委托代理人周道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玉龙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9月24日,被告为偿还借款向原告借款10万元,言明同年底归还。原告当天即通过银行将10万元转账给被告,但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该借款。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4日,被告立下借条,其上记载:王玉龙于2015年9月24日借付泽丽人民币10万元用于归还桂文钱,该笔借款在年底时还清。同日,原告向被告的银行账户分二次共转账10万元。现原告则向本院提起诉讼。以上事实,有借条、银行历史交易明细表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为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向原告借款,并言明在2015年年底归还,现被告未按约履行,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并无不当,可予准许;被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王玉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付泽丽借款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王玉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卞奎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顾婷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