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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4执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2016)湘1224执229号申请执行人舒雄与被执行人杨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雄,杨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24执229号申请执行人舒雄,男,1973年12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杨林勇,男,1972年11月24日出生。本院作出的(2015)溆民二初字第180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该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杨林勇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以被执行人杨林勇的工资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16364.44元(截止2015年5月6日),从2015年5月份起每月偿还2600元至借款本息全部还清为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舒雄于2016年4月26日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溆民二初字第1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世庚审 判 员  沈玉权代理审判员  杨 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戴洁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