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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81民初18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81民初1800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黄贤柏,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系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叶朝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萍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