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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2执恢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江某某与蔡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某某,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2执恢100号申请执行人江某某,女,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蔡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城民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蔡晶亮在金融机构的存款,金额以履行本案债务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志猛执行员  陈 勇执行员  徐 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