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执字第10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江苏德旺食品有限公司与南京元化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德旺食品有限公司,南京元化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107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德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昆仑开发区德盛路168号。法定代表人CHENDEQI,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南京元化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沿江工业区浦洲路35号。法定代表人陈东辉,该××董事长。江苏德旺食品有限公司与南京元化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30日做出的(2014)溧商初字第006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于2014年10月15日前支付原告7万元,之后于每月20日前分别支付3万元,在2015年4月20日前支付5万元,共计支付加工款27万元。二、如果被告有一期未能按期支付,原告有权就剩余未付加工款一并申请执行,并要求被告承担自2013年8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罚息利率计算的利息。三、案件受理费5210元,减半收取2605元,由被告负担。因被执行人南京元化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德旺食品有限公司向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后经委托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南京元化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权属登记,无银行存款,无国土登记信息,有工商登记信息,其名下牌号为苏A×××××的汽车已被依法查封。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案尚未执行到位114195元。现申请执行人对(2015)浦执字第1071号一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南京元化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陈东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南京元化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权属登记,无银行存款,无国土登记信息,有工商登记信息,其名下牌号为苏A×××××的汽车已被依法查封。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南京元化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陈东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2014)溧商初字第006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盛宝霞审 判 员 吕春贵代理审判员 马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韩茜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