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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59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高云挺与吴昊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云挺,吴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5992号申请执行人高云挺,男,汉族,1966年1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吴昊,男,汉族,1982年5月13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政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崔登科、崔景科、崔文清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东法民初字第422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温 智代理审判员 王 健代理审判员 孙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泽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