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91执6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李延翠与安徽恒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延翠,安徽恒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91执695号申请执行人:李延翠被执行人:安徽恒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作出的(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3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安徽恒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延翠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受理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恒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8637元【其中,各项损失费合计47412元、案件诉讼费605元、案件执行费62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峻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