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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泉执行字第10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泉州市丰泽区创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鳄莱特(福建)轻工发展有限公司、道奇(福建)制鞋有限公司借贷、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泉州市丰泽区创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鳄莱特(福建)轻工发展有限公司,道奇(福建)制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泉执行字第10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泉州市丰泽区创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田安北段303号。法定代表人戴国良,该公司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鳄莱特(福建)轻工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洋埭刘埔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林建程,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道奇(福建)制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洋埭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林永灿。泉州市丰泽区创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鳄莱特(福建)轻工发展有限公司、道奇(福建)制鞋有限公司借贷、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泉州仲裁委员会于二O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作出的(2014)泉仲字164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鳄莱特(福建)轻工发展有限公司、道奇(福建)制鞋有限公司未按照该生效裁决书自觉履行还款义务,泉州市丰泽区创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二O一六年四月十二日,申请执行人泉州市丰泽区创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无法举证被执行人鳄莱特(福建)轻工发展有限公司、道奇(福建)制鞋有限公司的财产供本院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依法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泉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泉仲字第1644号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川龙审 判 员  任贵良代理审判员  张丽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小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