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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25民初1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范立兴、李传文与寿光市嘉信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寿光市永丰印染纺织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立兴,李传文,寿光市嘉信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寿光市永丰印染纺织有限公司,寿光市嘉信进出口有限公司,寿光市华银食品有限公司,刘东亮,李洪芹,李新武,宋美玉,董汉阳,王胜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5民初1324号原告范立兴,1962年7月15日,寿光市新兴街363号。原告李传文,寿光市文家街道安乐屯村。被告寿光市嘉信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汉阳,经理。被告寿光市永丰印染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籍国玉,经理。被告寿光市嘉信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郎济明,经理。被告寿光市华银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胜东,被告刘东亮。被告李洪芹。被告李新武。被告宋美玉。被告董汉阳。被告王胜东。本院在审理原告范立兴、李传文诉被告寿光市嘉信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9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山东昊丰投资有限公司自愿为原告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9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学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郄本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