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25民初1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范立兴、李传文与寿光市嘉信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寿光市永丰印染纺织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立兴,李传文,寿光市嘉信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寿光市永丰印染纺织有限公司,寿光市嘉信进出口有限公司,寿光市华银食品有限公司,刘东亮,李洪芹,李新武,宋美玉,董汉阳,王胜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5民初1324号原告范立兴,1962年7月15日,寿光市新兴街363号。原告李传文,寿光市文家街道安乐屯村。被告寿光市嘉信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汉阳,经理。被告寿光市永丰印染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籍国玉,经理。被告寿光市嘉信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郎济明,经理。被告寿光市华银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胜东,被告刘东亮。被告李洪芹。被告李新武。被告宋美玉。被告董汉阳。被告王胜东。本院在审理原告范立兴、李传文诉被告寿光市嘉信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9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山东昊丰投资有限公司自愿为原告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9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学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郄本江 关注公众号“”